衡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百家樂牌局

時間:2023-11-26 06:13:22 作者:百家樂牌局 熱度:百家樂牌局
百家樂牌局描述::條例實施辦法有哪些?據了解,衡陽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主要包括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下面請看詳細內容。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三條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認定職工傷亡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應當以法定職權部門或者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為依據。  第十五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移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的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超過法定時限提出申請的;  (二)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管轄權的;  (三)不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  (四)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用人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二十日內不提供相關材料或者不履行舉證義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于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同時抄送經辦機構。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發給《工傷證》,不收取費用。  《工傷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省、省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醫療專家組提出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慧擇提示:由上可知,衡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三方面作出詳細的介紹,并具體規定了工傷的認定標準以及一至十級傷殘待遇、工傷復發待遇和職工死亡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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