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團體險未明受益人保險金歸誰:百家樂必勝法

時間:2023-11-17 07:13:14 作者:百家樂必勝法 熱度:百家樂必勝法
百家樂必勝法描述::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險未明確受益人保險金應歸誰?看看下面的的案例分析,希望能給您一些啟發。   案情:   甲公司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保險,被保險人為公司員工,每個員工投保1份保險,每一份保險項下保險金額為8萬元。保險合同中未明確受益人。保險期限內的某日,在施工過程中,丙員工遭電擊死亡。丙未婚死亡,甲公司和丙父母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①甲公司一次性賠償丙父母15萬元。②協議簽訂后,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協議簽訂后,甲公司一次性給丙父母支付了15萬元。后丙父母得知甲公司有投保團體人身保險,遂提出保險金8萬元應歸自己。甲公司認為保險金應歸甲公司,理由如下:第一,單位投保團體人身保險是為了轉嫁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風險。該保險的保險費是甲公司承擔,就應歸甲公司。保險公司人員在推銷該保險時,明確表示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因工傷亡,單位給員工賠償后,保險金給單位;第二,即使甲公司不投保該保險,丙在工作過程中死亡,甲公司依法也就賠償15萬元。如果8萬元歸丙父母,那么,甲公司為什么要投保該保險呢?   分析:   對于丙遭電擊死亡,根據保險合同所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2條“保險責任”部分:“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責任:一、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乙保險公司同意,本起事故保險責任成立,應給付8萬元保險金。   一、該保險金到底應當歸誰   從《保險法》相關規定看,該保險金應歸丙父母。   《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本案中,保險合同中未明確受益人,而甲公司依法不得指定自己為受益人,那么,在丙死亡后,依據《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金作為丙的遺產,應由乙保險公司支付給丙的父母,因為丙的父母是丙員工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甲公司為什么要投保該險種   甲公司提出的單位投保團體人身保險是為了轉嫁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根據前述,甲公司投保該險種顯然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造成甲公司投保,可能有以下原因:1.在訂約時被誤導;2.在投保前和投保過程中未盡到一個市場人應盡之謹慎義務。   “保險公司人員在推銷該保險時,明確表示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因工傷亡,單位給員工賠償后,保險金給單位”的觀點屬于一種誤導;而甲公司單方面聽取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的說明,未進一步證實該觀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也是未盡到謹慎義務的表現。   三、保險公司在銷售團體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1.《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此處的“合同內容”即包括保險人在該合同項下所承擔之合同義務以及保險人應向誰履行合同義務。   3.《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交費的投保人,并不當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如果另有受益人,這一點無疑屬于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如果乙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向甲公司推銷該險種過程中,能夠結合甲公司的實際需要(轉嫁企業經營過程中因為員工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向甲公司說明在員工因為意外傷害遭受人身傷亡時,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依法應當支付給誰,不隱瞞投保人不當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規定,那么,本案保險金到底歸誰的爭議就不會產生了。   慧擇提示:交費的投保人,并不當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如果另有受益人,這一點無疑屬于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提醒各位在投保時一定要小心謹慎,避免發生類似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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