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營銷員高速擴容代理關系或“傷及”消費者:百家樂實戰經驗

時間:2023-11-14 00:15:18 作者:百家樂實戰經驗 熱度:百家樂實戰經驗
百家樂實戰經驗描述::保險營銷員高速擴容 代理關系或“傷及”消費者  宋文娟曹馳  在踐行“保險姓保”的大背景下,中國保險營銷員群體高速擴容的態勢愈加明顯。  《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獲悉,2016年各家保險公司營銷員數量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增長。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保險營銷員達657.28萬人,較年初增加185.99萬人,占當年城鎮新增就業總數的14.15%。  不過,在這種高速擴容的背后,記者注意到,按照行業普遍采用的《保險營銷員合同》規定,合同終止時,賦予保險營銷員的一切權利和報酬均同時終止,并視為永久取消。且按照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與營銷員之間的代理合同。利益糾紛、孤兒單、銷售誤導等一眾問題也隨之而來。  委托與雇傭之差  3月27日,友邦保險業務處原總監陳某訴友邦保險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保險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判決結果公布。廣州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陳某與友邦保險屬于委托代理關系,依據合同法規定,委托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既可以是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也可以是代理人辭去委托,對于取消委托和辭去委托并未設立前提條件。而原告陳某與友邦保險訂立的《保險營銷員合同書》約定合同書終止的事由之一是“任何一方以書面通知要求終止合同,該通知屆滿十五天”。由此,法院判決被告友邦保險單方面終止保險代理合同已發生法律效力,駁回原告陳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據陳某介紹稱,他于1997年起與友邦保險簽訂保險代理人合同,之后一直為友邦保險從事保險代理工作。經過多年努力,這些年來他為友邦保險發展一定規模的保險營銷團隊和大量新增客戶,同時他每年也從友邦保險收取數十萬元的傭金獎金津貼。但在2016年6月原告收到友邦保險的“終止保險營銷員合同書”,他的“代理傭金和管理津貼”等也終止了。  友邦保險認為,本案原告與友邦保險之間屬于委托合同關系。友邦保險稱計算傭金的基礎是按照《保險營銷員合同書》所附的《傭金、獎金、考核、及晉級表》,原告與友邦保險簽訂的《保險營銷員合同書》基本條款第四條約定,“本合同終止時,賦予保險營銷員的一切權利和報酬均同時終止,并視為永久取消”,因此在保險營銷員合同終止時,保險營銷員的全部報酬同時終止。  按照前述法院判決的依據,保險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是無理由的,比如案子中只要提前十五天通知營銷員,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犯錯才能解除合同。  采訪過程中,有多名壽險公司營銷總監(這類總監實際上也是營銷員,屬于營銷員隊伍的骨干,其手下有一批營銷員和客戶,但并非保險公司真正意義上的高管人員)也向記者反映了類似的遭遇。他們在保險公司服務多年,為保險公司發展了大量的客戶和下屬營銷員,每年在保險公司拿到的管理津貼達到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然而,一旦他們被保險公司解除了代理合同,這些所謂的管理津貼就沒有了。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以前也曾接觸過類似的營銷員與保險公司的糾紛案子。此類案子中,一個核心問題是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是委托代理關系,而非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如果是雇傭關系,那就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相關保護,是不能隨便解除的。如果是委托代理關系,這個法律關系是處于一般合同法項下,根據合同法相關約定,委托代理關系是比較容易解除的。從目前大家普遍的看法,保險公司和營銷員之間還是委托代理關系。”朱俊生說。  “‘提前十五天通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是這樣規定的,那保險公司也沒有過錯,而且這也是對等的,如果代理人從自己的角度出發不想做了,也可以用類似的方式來解除合同。” 朱俊生補充道。  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李濱也認同保險代理合同可以隨時解除,“這種委托代理法律關系是一種單方的行為,委托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法律也不會強制必須維持代理合同。但需要關注的是營銷員利益如何保護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營銷員可能意識不到保險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一點。”  而在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教授、全國保險專業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郝演蘇看來,“營銷員不是保險公司的雇員這是一個老問題,從來沒有解決。”  “他們不是員工,就是一個代理商,保險公司單方面解約,如果提前通知你,你就沒有辦法。而且這又不像貨物的代理商,有貨物的積壓,不存在積壓問題。” 郝演蘇說。  “單方面解約會損害到保險營銷員的既有利益,因為他賣了很多保單,帶了很多人。” 郝演蘇坦言。  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  按照友邦公司《保險營銷員合同》規定,“合同終止時,賦予保險營銷員的一切權利和報酬均同時終止,并視為永久取消。”也就是按照此約定,保險營銷員在終止與保險公司合同時候得不到賠償。  對于該條款怎么看,業內有不同的聲音。  某保險公司原董事長認為,該合同是格式合同,而該項條款可以理解為霸王條款。“事實是,業務員離職造成的孤兒單是壽險公司利潤的重要組成(費差益)。”他對記者直言。  他認為,這種條款最終導致的是投保人真實保險需求未能滿足,影響保單品質、以及孤兒單的后續服務。  而朱俊生指出,“一般地理解,代理合同終止之后營銷員不再提供服務,后續的服務因為他離開了,保險公司會請其他的人管理孤兒保單,付出一些額外的成本,而這個人沒有提供后續服務,所以也不會獲得后續傭金,這個是比較對等的。”  “市場競爭會帶來一個自然的結果。如果保險營銷員能不斷給公司帶來新單的收入,通常保險公司也不希望這個營銷員走,而是想辦法讓他留住。”他說。  但朱俊生也認為,如果做到總監這個級別,其在發展隊伍、增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如果單純按照這條來,可能有失公允。  在李濱看來,有些營銷員跳槽了,把原來保險公司的人拉走了,可能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或到同業成為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人,這是另一種隱性損害原公司利益的行為。  李濱表示,“目前保險營銷員制度設計體現出保險公司一方面依賴營銷員招攬業務,并給予其各種形式上的表彰和鼓勵。另一方面,對保險營銷員的合法權益卻是比較輕視的。保險營銷員大部分為社會基層人群,其對自身權利及權益認識比較模糊,話語權、談判能力、議價能力較弱。部分看透制度的保險營銷員,在實務中只追求個人經濟利益,不顧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逆選擇,與投保人串通帶病投保現象不斷,導致全行業銷售誤導頑疾難以剔除。”  “保險公司本質上并不尊重保險營銷員,對代理人的不尊重又會導致保險代理人的報復,最終受害的還是保險消費者。” 李濱說。  郝演蘇給出的建議是,監管部門應該對保險代理的契約合同做一個規范化的模本,因為保險營銷員不是普通的、一般的商業代理,他是特殊的代理。“理論上來講,業務員的穩定、利益的保障,也會有助于間接或直接保護客戶的利益,因為客戶最先接觸的是保險營銷員。監管部門應該對保險營銷員做出一個行業的、標準的契約合同模本,但可惜現在沒有。” 郝演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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