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反造成的傷害保險賠不賠:真人百家樂

時間:2023-11-13 04:56:24 作者:真人百家樂 熱度:真人百家樂
真人百家樂描述::近日,上海一家公司的白領準備在西藏度過自己的生日時,由于高原反應嚴重,不幸去世。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人們在惋惜年輕的生命逝去的同時,也有一個疑問“高反屬不屬于意外傷害呢?保險公司賠不賠”。其實早在2002年就有關于高反造成死亡,保險公司理賠的事件,下面就帶大家回顧下。   2002年5月游發燒友陳蕊萍(化名)在西藏旅游過程中,因為急性高原反應搶救無效死亡。兩年后,陳蕊萍的死亡在廣州引起了一宗罕見的保險理賠官司,陳蕊萍的父母與保險公司就“高原病”是否屬于“意外傷害”產生了激烈的爭論。最后,法院認定“高原病”屬于保險條款中“意外傷害”范疇,從而為這起爭論畫上了句號。   陳蕊萍死亡時只有36歲,生前是澳門鏡湖醫院的一名工作人員。據陳的父母介紹,陳從小就對西藏特別迷戀,出事前的幾年,她幾乎每年都會去西藏旅游。2002年5月23日,陳蕊萍再次結伴前往西藏。不料這次竟成了她最后一次西藏之行。   緣起:拒賠意外險家屬上法庭   2002年5月28日下午,陳蕊萍與同伴到達西藏阿里地區的大金-神山岡仁波欽峰的山腳下,并找了一家旅館住下。29日中午11時多,陳蕊萍和兩位同伴開始。但誰也沒想到,對高原反應非常熟悉的陳蕊萍隨后卻感到不適應,高原反應愈加強烈,經與同伴商量,她只好先返回住地。次日早晨6時多,身體狀況繼續下滑的陳蕊萍被人送院治療。后經確診,陳蕊萍是得了急性高原病。31日凌晨2時50分,陳蕊萍在醫院去世。   陳蕊萍的父母對女兒客死西藏,內心無限哀痛,后來他們發現女兒早在1998年就在中國××保險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投過保險。這份保險包括“主險”和“附加險”,“主險”為遞增養老保險,“附加險”為,兩者都為終身險。其中,人身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為10萬元。當年12月,保險公司同意對其中的“主險”進行賠付,并向老人給付了“身故保險金”5萬元,但對于附加險,卻以死亡不屬“意外傷害事故”為由而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的這一做法使陳蕊萍的父母難以理解,在多次協商無效后,2003年,陳的父母一紙訴狀把保險公司告到天河區法院。陳的父母認為,保險合同中對意外傷害的釋義是“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高山癥是泛指因環境高度增加而引起的病征的統稱。在那次事件中,陳蕊萍對患高山癥死亡的后果是無法預料的,而且她多次前往西藏旅游都安然無恙。在海拔達到一定高度時,氣壓的降低屬于外來的、突然的并不可抗拒的外來因素,完全符合意外傷害的構成要件,因此,被告應全額賠付意外傷害的10萬元保險金額。   交鋒:高原病不屬意外傷害?   庭審時,保險公司堅持認為高原病不屬于“意外傷害”,因此不予賠付在所當然。   2004年河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天河區法院在判決中采納了原告的意見,認為“高原地區的特點為氣壓低,易導致人體缺氧,而急性高原病多發生于登山后24小時內,一般在短期內即能適應,癥狀自行消失。陳蕊萍本身的身體健康狀況并沒有異常,其也多次到西藏旅游,事前不可能預料到肯定會得急性高原病,也不可能預料到自己會因高山癥導致死亡的后果,其所受到的是自然傷害,屬意外事故。”鑒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陳蕊萍父母10萬元。   結果:法院判屬意外傷害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市中院。廣州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中院根據《保險法》第31條“的規定,認定”高山病“不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因此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   慧擇提示:西藏景色固然很美,但是并不是每個人都能去的,希望廣大旅游愛好者再去游玩之前一定要做好各種安全保障。如果在途中有不適的地方,一定要及時去醫院檢查、救治,不要輕視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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